欢迎您来快递人人才网 [2024年9月21日 15:31]
当前位置:首页 > 新闻公告 > 最新资讯> 年底部分员工无暇休年假 应休未休可获三倍工资

年底部分员工无暇休年假 应休未休可获三倍工资

作者: 时间:2013/8/13 16:29:00 阅读:
分享到:

核心提示

年假休了吗?近来,这成了郑州不少公司内部员工的问候语。

2012年的旅程剩下一周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,职工在单位累计工作到一定的年限,就可享受515天的带薪年假。于是乎,不少员工想起积压了一年的年假,纷纷在年底提出年休假申请。

调查

年底将至,部分员工无暇休年假

昨天,听说有公司给员工放末日假28岁的李青峰表示极度羡慕嫉妒恨别人有末日假,一年快过完了,我连年假还没休!

李青峰就职于郑州某广告公司,他说,从12月初开始,同事们陆续开始休年假。公司为了留人,甚至出台了奖励措施:不休假者可领300元奖金。

女士是郑州市经三路某金融公司的部门经理,这几天,她正为部门员工扎堆申请休年假郁闷。部门一共7个人,5个人提出休假申请,平均一周一个都不够。女士叹气说,公司每到年底事情就特别多,写总结,进行考核评比,等等,忙得不可开交,她打心眼里不愿让员工年底休假,可不批准吧,又显得不是很人性,好像剥夺了员工的福利一样。

年底将至,类似女士等人的单位,员工扎堆忙休假的情况的确不少。

规定

应休未休年假,可获三倍工资

公司特别忙,看来休不成年假了,不知道会不会作废?昨天,市民马欣欣问。

一般情况下,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。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副处长赵书民说。

赵书民表示,不过,也有例外。如果工作确实很忙,劳动者无法休年假,经单位同意,可以在第二年上半年休假。但若在下一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,应按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。我省2009年下发的《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》(简称《通知》)规定,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:每应休未休1天,按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的300%支付,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。

此外,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中有着同样的规定。该办法适用于企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。

说白了,就是比平时多拿两倍钱。赵书民说。不过,需注意的是,若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,而劳动者主动放弃,则不计三倍工资,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。

释疑

啥时候休,能否自己说了算?

在一些市民看来,啥时候休假,应该自己说了算。其实,并非如此。

昨日,记者从郑州市人社局了解到,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、工作的具体情况,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,统筹安排职工休年假。这意味着,职工每年可以休年假,但具体如何休假,还要由双方协商确定,并不是职工想休就休。对此,双方要互让互谅,互相理解。

郑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建议,员工休年假,最好与单位协商确定,兼顾公私利益。同时,企业也应完善自身的休假制度,明确休假条件,完善休假审批制度和申请手续,避免出现休假混乱的情况。

提醒

带薪休假

并非人人能享受

这厢员工年底扎堆休年假,那厢有人却想休也不能休。要知道,带薪休假并非人人能享受。

赵书民介绍,国务院颁布的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和我省下发的《通知》中均明确规定,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,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。比如教师,就属这种情况。

此外,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;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,请病假(含非因工负伤、产假续假)累计2个月以上的;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;新调入单位的职工,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或寒暑假、船员带薪公休假的,有上述情形之一,就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。他说。

发布招聘信息 | 免费注册简历 | 来源: | 关闭
关键字:
最新信息
·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省综合立体
·征稿启示
·征稿启示
·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推
·2021年寄递渠道安全管理领
·为什么中国快递这么便利?
·国家邮政局:快递平均单价降至
·菜鸟裹裹宣布寄快递年用户破亿
热门信息
·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省综合立体
·征稿启示
·征稿启示
·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推
·2021年寄递渠道安全管理领
·为什么中国快递这么便利?
·国家邮政局:快递平均单价降至
·菜鸟裹裹宣布寄快递年用户破亿
推荐文章
·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省综合立体
·征稿启示
·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推
·2021年寄递渠道安全管理领
·为什么中国快递这么便利?
·国家邮政局:快递平均单价降至
·菜鸟裹裹宣布寄快递年用户破亿
·通知:9月15日起寄往北京快
关于网站 | 网站声明 | 服务中心 | 用户反馈 | 求职防骗 | 合作伙伴 | 友情链接 | HR工具 | 网站地图 | 联系我们